广西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环江分公司、广西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云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23财保52号

申请人:广西云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安县那桐镇国营浪湾华侨农场经肆路**内**厂房(承租广西隆安县鑫骏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3768929458C。

法定代表人:陈汝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凯,广西鼎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羚,广西鼎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文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35188710K。

法定代表人:韦启平。

被申请人:广西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环江分公司,住,住所地广西环江县思恩镇桥东路滨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6MA5KDLC84G。

申请人广西云鹰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环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广西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环江分公司名下价值378782.48元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环江分公司名下价值378782.48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14元,由申请人广西云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 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覃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