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1203执780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桂12民终45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广西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后,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2)桂1203民初410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3)桂1203执780号。被执行人广西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立即支付执行款79476元;2.支付***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行金);3.支付案件受理费893元,执行费110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工商局、网络虚拟账户中的财产情况。本院于4月26日作出的(2023)桂1203执78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广西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月10日,被执行人广西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将案款81851元(其中:工程款79476元、***行利息376元、案件受理费893元及执行费1106元)转入本案子账户,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权利的主张。
本院认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2)桂1203民初41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2)桂1203民初41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