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326民初495号之二
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永福县苏桥镇苏桥工业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6554746103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广西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文广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35188710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了(2023)桂0326民初4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5000元或等额价值财产。2023年4月28日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元或等额价值的财产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