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桂1203民初4106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郊区。 委托代理人:**,男,1995年7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郊区,系**之弟弟。 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文广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35188710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57年6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池市宜州区。 被告:**,男,1980年6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池市宜州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广西万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28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由***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德佳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宜州广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500/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技改工程强夯施工合同》支付原告的剩余工程款7947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其事实和理由为:2018年10月19日,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宜州广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500/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技改工程强夯施工合同》,2019年1月2日该项目强夯工程完成施工,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完成工程量及应付金额。该施工合同第五章第二条第3点约定:“本强夯工程验收结算后并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后5日内,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全部支付乙方。”上述工程完工后,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施工合同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2019年至今被告人未支付剩余工程款79476.00元,期间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德佳公司、***、**辩称,欠款是事实,但合同约定第三方出具检测报告后方能支付剩余工程款,现第三方未出具检测报告,付款条件未成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德佳公司与原告**签订《宜州广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500/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技改工程强夯施工合同》,约定原告负责为被告***驰水泥厂地面强夯工程进行施工,该施工合同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约定:检测***佳公司负担。第五章第二条第3点约定:“本强夯工程验收结算后并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后5日内,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全部支付乙方。”2019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工地负责人**进行结算,整个工程总价471114元,尚欠269476.5元。之后被告要求第三方对工程进行检测,截至今日,德佳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79476元。 另查明,以上工程已交付使用,德佳公司已对操作面进行硬化。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请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是否已具备条件? 本院认为,原告与德佳公司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共同遵守。双方合同约定经第三方检测后支付工程款100%,德佳公司以第三方未出具检测报告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首先,双方该约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现工程已经交付德佳公司使用,视为德佳公司认可工程质量,其不应以此拒付工程款;第二,合同约定第三方检测由德佳公司负责聘请,德佳公司也聘请了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三方对德佳公司负责,检测报告也由第三方出具给德佳公司,如由原告对检测报告是否出具进行举证明显不公平也无法做到,现在时间已经过去三年多,检测报告早已应该出来,德佳公司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检测报告,也未说明无法出具检测报告的原因,且已经对施工的工程进行硬化使用,视为为拒付工程款恶意拖延阻止支付条件成就,应视为支付条件已成就,原告请求德佳公司支付工程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请求***与**支付工程款,因其不是合同当事人,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7947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787元,减半收取893元,由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对一审判决部分预交上诉费(款汇: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开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0********)。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