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罗城鑫华源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桂1225执47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罗城鑫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城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文广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西罗城鑫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225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9110元,违约金3413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275元;(3)负担案件受理费681.5元、执行费882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广西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2022年01月10日已汇款63204.5元到本院账户,履行(2021)桂1225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被执行人没有迟延履行。申请执行人同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处分63204.5元给申请执行人领取。至此,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225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