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123财保23号
申请人:***县天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地区***县东大街住宅小区(1211号(原第二小学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孝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久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友谊路步行街C2-3。
法定代表人:刘通,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县天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637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县天泽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久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16370元的银行存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支行市场分理处,账号:×××,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25日至2022年4月24日)。
案件申请费1601.85元,由申请人***县天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朱 保 胜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地力乎玛尔·巴克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