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久通恒业建工有限公司

新疆久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601民初1203号
原告:新疆久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57746751U,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友谊路步行街C2-3。
法定代表人:刘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凌,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久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新疆久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久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久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蒋新斌

二○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信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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