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601民初1203号
原告:新疆久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57746751U,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友谊路步行街C2-3。
法定代表人:刘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凌,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久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新疆久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久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久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蒋新斌
二○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信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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