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民申5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久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友谊路步行街C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热木扎,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再审申请人新疆久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业电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热木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22)兵06民终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新疆久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疆久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久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中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