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奔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奔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3034号之二
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三楼西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奔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奔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80.50元,减半收取计10,740.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志毅
书记员  叶舒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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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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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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