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奔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上海奔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8民初5742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晶,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奔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强,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奔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