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创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市创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成都成发科能动力工程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民终49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创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东街**。

法定代表人:姒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健,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成发科能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蜀龙大道南段******/div>

法定代表人:郭定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女,汉族,1990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金海峰晟超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精,住所地:宁夏精细化工基地(平罗县洪崖子乡)

法定代表人:陈超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梅,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市创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成发科能动力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金海峰晟超阳化工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因上诉人成都市创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4民初3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成都市创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成都市创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成都市创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成都市创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傅敏

审判员  黄寅

审判员  莫雪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