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创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芦山县若水建材经营部、成都市创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826民初1202号
原告:芦山县若水建材经营部(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芦阳街道汉姜古城月夜区4号楼一层。
投资人:余游。
被告:成都市创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隆安路430号三楼1号。
法定代表人:姒骏。
原告芦山县若水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成都市创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芦山县若水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芦山县若水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0元,由原告芦山县若水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杨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宜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