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秦隆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秦隆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恒升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璧法民初字第04296号
原告**,男,生于1971年12月30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堂兄),男,生于1969年11月4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甘肃秦隆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东新路,组织机构代码:75656109-4。
法定代表人马博,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恒升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滩尖子64号(麦积山宾馆3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秦隆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恒升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1512元,减半收取75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林静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