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光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民申1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4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北光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经济开发区荣泰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光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冀0591民初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申请人承包2.38亩土地,后经开荒实际使用面积3.13亩。又认定2011年4月22日,光源公司与邢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入园协议,2014年5月26日***与邢台开发区南园管理委员会签订建筑物拆除补偿协议,原审以此认定光源公司合法占用该土地至今。申请人认为原审在没有政府合法征收申请人土地的情况下,就将申请人的土地判给被申请人光源公司使用,于法于事实无据。原审判决生效后,邢台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16日公告《邢台巾2018年第14批次1号地征地告知书》拟征收孔桥社区土地,本案争议土地在征地范围内。原判认定与《邢台市2018年第14批次1号地征地告知书》确定的内容相矛盾,申请人认为光源公司占用争议土地系违法占有,其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占有该土地。政府于2018年4月16日才下发征地告知书,这说明申请人的土地就没有被政府征收,申请人占用土地系合法占有。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依法撤销原判决进行再审。
河北光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光源公司占有使用争议土地与***之间无合同关系。光源公司在2011年4月22日与邢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入园协议,并支付了土地价款等费用,邢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将包括争议土地在内的地块交付光源公司使用,并由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流程。2018年4月16日的《邢台巾2018年第14批次1号地征地告知书》,是包括涉案土地的地块征收流程的延续,也体现涉案土地由邢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交由光源公司使用属于行政行为。原审法院已告知***可就具体行政行为另案处理,并无不当。***的申诉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况。***的再审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张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