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光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光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石家庄九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33民初2274号

原告:河北光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经济开发区融泰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龙,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裕翔街5号海德园7号01单元1803。

法定代表人:许世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慧敏,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光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九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光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光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2.00元,由河北光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占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素月

书 记 员 郑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