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33民初2274号
原告:河北光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经济开发区融泰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龙,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裕翔街5号海德园7号01单元1803。
法定代表人:许世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慧敏,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光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九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光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光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2.00元,由河北光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占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素月
书 记 员 郑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