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韵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韵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91民初4197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山东韵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接单聚鑫旺园5-2-1101。
法定代表人:韩科。
原告***与被告山东韵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以与被告山东韵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