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81执保1448号
申请人:***,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申请人:山东韵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聚鑫旺园5-2-1101。
法定代表人:韩科,经理。
被申请人:鲁凯,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县。
***诉山东韵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鲁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韵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鲁凯银行存款25万元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韵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鲁凯银行存款25万元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传真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齐 硕
书 记 员 王沂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