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吉百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松原市吉百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前郭县查干花牧业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松原市吉百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前郭县查干花牧业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7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前执字第1080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吉百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前郭县查干花牧业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吉百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前郭县查干花牧业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9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430000元,余款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