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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230民初151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告:克东县农业农村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230MB16766515,住所地:克东县保安街。
法定代表人:边东辉,该局局长。
被告:克东县方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3074181217XM,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庆祥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克东县农业农村局、克东县方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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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