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东县方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克东县方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230民初1007号
原告:**,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告:克东县方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克东县方正建筑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中兴社区。
法定代表人:杨万付,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林,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与被告克东县方正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克东县方正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并变更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克东县方正建筑公司给付1,789.76元;2、诉讼费由克东县方正建筑公司负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克东县方正建筑公司承建牧原工程,修路需要砖头,通过侯凤山,让我给克东县方正建筑公司拉砖头,约定每立方米56.00元,运费每车150.00元。2018年7月29日,共给克东县方正建筑公司运输四车(31.96平方米)砖头,合计1,789.96元。该款经**多次索要无果,故起诉至克东县人民法院。
克东县方正建筑公司辩称,买卖关系及欠款金额均无异议,但我方作为公司,需要对方出具发票后,立即支付该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8年8月29日,**共卖给克东县方正建筑公司砖头四车,共31.96平方米,价格为56元/平方米,共欠款1,789.96元。克东县方正建筑公司出具收到条四张,经手人赵佰林。克东县方正建筑公司对此予以自认。该款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至克东县人民法院。
上述案情,收到条四张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对此证据经庭审审查、认证,其客观、真实,足以佐证案情。
本院认为,**与克东县方正建筑公司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自愿订立而形成,其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的规定,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买卖合同发生后经**索要,克东县方正建筑公司履行合同给付义务,其未能及时给付合同价款系违约行为,故克东县方正建筑公司应承担向**给付价款的民事责任。克东县方正建筑公司辩称:“**出具正式发票,如出具正式发票,公司立即支付合同价款”。若买卖双方无特别约定开具发票为主、从给付义务,则不能将该义务定性为主、从给付义务,且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处理,克东县方正建筑公司可依法向税务机关投诉,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故该案克东县方正建筑公司不能以**未开发票为由,行使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权而拒绝支付**货款及运费,克东县方正建筑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克东县方正建筑公司应依法和本着“诚信”原则来履行还款义务,故本院对**的诉讼请求依法应给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克东县方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砖款及运费1,789.96元;
**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即25.00元,由克东县方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飞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子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