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东县方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克东县实德塑窗厂、克东县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230民初786号 原告:克东县实德塑窗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克东镇春和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230230MAIA0GGM3K。 经营者:***,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东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克东镇庆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3023074181217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克东县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克东镇中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3023075866302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克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克东镇圣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12302300017215046。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克东县廉租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主任。 被告:克东县廉租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克东镇保安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23023066901632XK。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原告克东县实德塑窗厂(以下简称:“实德塑窗厂”)与被告克东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克东县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达开发公司”)、克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克东县住建局”)、克东县廉租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租事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6月21日、2022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实德塑窗厂的经营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建筑公司和被告诚达开发公司的共同法定代表人***,被告克东县住建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租事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实德塑窗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建筑公司、诚达开发公司支付实德塑窗厂剩余工程款304,935.99元及利息89,394.24元(自2016年11月5日交付工程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2.请求法院判令以工程款304,935.99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5日起,以年利率3.7%继续计付利息至工程款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克东县住建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事实及理由:2014年9月诚达开发公司将其承包的***县住建局发包的克东县**家园小区廉租房塑窗维修项目工程分包给**建筑公司完成,**建筑公司与诚达开发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后**建筑公司将该项目工程交给实德塑窗厂实际施工完成。2014年实德塑窗厂按照约定完成工程,2015年2月**建筑公司按照与实德塑窗厂约定的价款支付了2014年的工程款。之后实德塑窗厂按照约定陆续完成了案涉**家园小区2015年及2016年塑窗维修工程,**建筑公司也同意按照之前的计价标准及计算方法支付工程款。但工程完工后,**建筑公司以克东县住建局未付款为由拒绝向实德塑窗厂支付该两年工程款。后因实德塑窗厂多次主张权利,2019年**建筑公司、诚达开发公司、克东县住建局组成调查组会同实德塑窗厂一同前往**家园小区进行入户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建筑公司向实德塑窗厂先后支付了两笔工程款共计12万元,对剩余工程款304,935.99元双方协商未果,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诉讼请求。 诉讼中,实德塑窗厂申请追加***租事务中心为被告,请求***租事务中心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建筑公司、诚达开发公司辩称:1.法院所定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法律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相悖。实德塑窗厂既没有与任何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不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更没有实际施工工作,仅是对该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干了一些简单的塑窗维修工作,称不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是承揽合同或修理合同纠纷。2.实德塑窗厂起诉的数额不对,因为没有进行结算。实德塑窗厂起诉**建筑公司、诚达开发公司、克东县住建局均是主体错误。实德塑窗厂诉称并自认“对克东县包括换胶条、换玻璃、换压条、换执手、换传动器、换锁块等都是跟塑窗有关的维修项目,包括人工费,各家各户干完了活,都是老百姓的签字和联系”,这就自认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3.实德塑窗厂在庭审中多次举证并说明是**建筑公司给付了部分维修款,以此来证明是**建筑公司雇佣其修理,这是错误的。首先该物权不属**建筑公司所有,其次实德塑窗厂与**建筑公司、诚达开发公司、克东县住建局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第三多次借款是因为**建筑公司与实德塑窗厂有其他加工塑窗的业务,这个维修的活儿又是***介绍的,实德塑窗厂的***没有垫付能力,因困难向**建筑公司借款,不能认为是修理费,对此款**建筑公司要行使追偿权。综上所述,法院原定案由错误,诉讼主体错误,遗漏应诉参加人,本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克东县住建局辩称,克东县住建局与实德塑窗厂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和合同,诉讼主体不对。 ***租事务中心辩称,实德塑窗厂起诉的是2014-2015年的事情,是历史遗留问题,对这个事情***租事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不清楚,希望实德塑窗厂拿出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实德塑窗厂在**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联系下,对克东县的塑窗进行维修。本案庭审中**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克东县**家园小区的住户达到70%以上,塑窗出现的问题较多,各住户至物业公司反映塑窗的问题,由物业公司整理后报给了***租事务中心,经***租事务中心当时的主任**与**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研究,找一个维修塑窗好的企业给维修一下,因实德塑窗厂的经营者***与**建筑公司有做塑窗的业务往来,后经***租事务中心主任**同意把这个维修塑窗的活儿交给***,没有具体谈价格的问题,只是说按实际发生和国家、省、市造价信息为准,审计部门审计后由***租事务中心付款”。二、***于2014年9月开始对克东县的塑窗进行维修,共维修了3年,***由住户在“维修单”上“业主意见”一栏签名,“维修单”上载明“品种”、“数量”、“平方米”等类别,维修的项目有:做窗户扇、换胶条、换压条、换执手、换玻璃、人工费等,实德塑窗厂主张2014年维修费已由**建筑公司给付完毕,2015、2016年维修费由**建筑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给付10万元,于2022年1月31日给付2万元。**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认可10万元是***租事务中心要求其垫付的维修费,其他的是借款。三、克东县住建局向法庭提供了原克东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主任**出具的“关于克东县**家园塑窗维修情况的说明”,内容为:“1.**家园小区大约2011年7月开工,2012年12月竣工交付使用,大约980多户,包括商服、廉租楼和回迁户;2.**家园小区的塑窗型材是双色共挤,由于阳面是单框三玻荷载过重,窗形过大,温差变形,易损坏。3.2014年开始维修的,经局党委会研究,由***找的***,****小区塑窗。住房窗户出现问题到物业登记同,由物业复查是否存在问题,如果有问题由***拿到问题的登记表,***按照登记表维修,维修完成后,以住户签字的维修单为准,最后维修完统一做决算,以第三方审计报告为准,资金来源于**小区建设时设立的项目部帐户,项目部帐户由住建局进行管理。4.产权问题,根据文件要求,共有产权的房屋得五年后才能办理产权登记,2014年没有到年限,我们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只是在合同里明确各自占的比例,政府(也就是住建局廉租管理办公室)约占40%,业主占60%”。四、克东县**家园小区1-11号是原克东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以诚达开发公司名义开发建设的,有廉租楼、回迁楼、住宅楼、商服车库四种性质楼房,廉租楼的产权由住户和原克东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共有,商服车库中有十多套产权归原克东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所有。5、克东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于2019年3月22日更名为***租事务中心,是克东县住建局所属的事业单位。 上述案情,有实德塑窗厂向法庭提供的“***与克东县住建局工作人员的谈话录音”、“维修单”、“**家园塑窗维修明细”、“收据”、“克东农商行客户简易明细帐查询单”、证人**和**的证人证言;克东县住建局向法庭提供**出具的“关于克东县**家园塑窗维修情况的说明”、“中共克东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克东编发(2019)11号文件”、“克东县**家园小区的开工报告”等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为证,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实德塑窗厂维修克东县**家园小区塑窗承揽合同的定作方主体认定问题。根据承揽合同中介人***的**、原克东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主任**出具的“关于克东县**家园塑窗维修情况的说明”以及实德塑窗厂经营者***的**,再结合所维修塑窗的楼房产权等情况,可以认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应为原克东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故***租事务中心应当承担向实德塑窗厂给**修费的民事责任。对于实德塑窗厂主***塑窗的工作量问题,有其向法庭提供的住户签名的“维修单”、其自己统计的“**家园塑窗维修明细”为证,依法予以认定。对于实德塑窗厂主***塑窗工作的价格问题,因***租事务中心有对维修费用进行决算和组织第三方进行审计的义务,其拒不履行上述义务,对实德塑窗厂主张的价格予以认定,故实德塑窗厂主张的2015、2016年维修费用304,935.99元应由***租事务中心承担。关于实德塑窗厂对的利息诉讼请求,因双方对维修费用的给付时间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实德塑窗厂从维修塑窗完成后的2016年11月5日开始主张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参照当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进行计算,经计算截止2022年4月15日利息为66,681.47元。对于实德塑窗厂要求**建筑公司、诚达开发公司、克东县住建局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建筑公司、诚达开发公司、克东县住建局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故对其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实德塑窗厂的部分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克东县廉租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克东县实德塑窗厂塑窗维修费304,935.99元,赔偿利息损失66,681.47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4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克东县实德塑窗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4.96元,***县廉租住房保障事务中心负担6,799.38元,***县实德塑窗厂负担415.58元;保全费2,491.65元***县实德塑窗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彤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