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坤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坤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青海凤麒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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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青2801财保73号

申请人:郑州坤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南街68号中心花园2号楼四单元一楼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海凤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柴达木东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郑州坤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凤麒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郑州坤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青海凤麒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格尔木东城国际小区价值约90万元的三套房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青海凤麒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格尔木东城国际小区价值约90万元的三套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忠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