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1181执4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现住北安市。
被执行人:北安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女,1965年6月16日出生,现住北安市。
被执行人:***,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现住北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安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