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11民终2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安市,***君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鼎圆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安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安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北安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民初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4月11日以与被上诉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