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建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25608号 原告:深圳建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建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16800元及违约金15219.04元[违约金以99280元(116800元×95%)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并以17520元(116800元×15%)为基数自2021年12月6日起,按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6月23日止的违约金合计为14956.2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室顶板的结构加固设计提供设计服务。被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原告发出招标的邀约邀请,并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原告在没有与被告签订合同前,原告已经根据被告提供的资料提供加固设计及咨询的工作。在2021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正式签订《佛山上林观湖苑项目地下室顶板结构加固设计合同》,工程范围为地下室顶板结构加固设计,设计收费标准为116800元(含税)。付款时间为合同签订、原告提交全部设计成果,被告书面确认全部设计成果后次月底按设计费85%支付给原告,在工程完工,且经被告验收合格,并双方确认设计费结算价后15个工作**支付剩下15%的设计费。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即2021年8月20日)已经向被告交付了设计施工图,被告也于2020年8月20日确认收到原告的设计成果。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1月20日进行结算,双方确认结算价款为11680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的约定,如因原告延期提交,每延期一天,支付合同总额2%违约金,延期10天以上(含本数的)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而在该合同中,由于被告为采购方,处于主导地位,而该合同仅仅约定了原告若违约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而没有约定被告若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合理性和公平性原则,原告要求被告也应按合同对等性原则要求被告按合同总额2%/天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但原告考虑到按合同总额2%/天支付违约金过高,原告向法院主张逾期付款按万分之五每天向被告主张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在双方约定结算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主张要求支付设计费用,但被告均没有理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举证的证据有原件核对的,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交的《送图单》无原件核对,本院对其证明内容不予确认。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2021年8月20日,被告(甲方、委托方)与原告(乙方、受托方)签订《佛山上林观湖苑项目地下室顶板结构加固设计合同》,约定工程设计范围:地下室顶板结构加固设计。本项目位于广东省佛山市,本期地下室总建筑面积约为:29517.6平方米,地下层数:2层,地下室为框架结构无***,本期地下室顶板加固面积约为6400平方米;乙方根据现场施工情况、原设计资料并结合甲方要求,对佛山上林观湖苑项目地下室顶板工程进行加固设计,提出加固设计意见,并负责落实到施工图设计中;甲方指定高健为本项目对接人,代表甲方负责本项目的联系、设计管理和设计资料的提供、加固设计范围和加固设计图纸的确认工作;合同暂定含税总价款为116800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110188.7元,增值税税率6%。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变化导致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则乙方应按照新的税率向甲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应根据国家最新税率执行,且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格不变;第一次付款金额为99280元,付款时间为甲方书面确认全部设计成果后次月底;第二次付款金额为17520元,付款时间为双方确认设计费结算价后15个工作**;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各阶段的设计成果,如因乙方原因延期提交的,每延期一天,支付合同总额2%的违约金;延期达10天以上(含本数)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等等。 《佛山市上林观湖苑项目地下室顶板结构加固设计合同结算书》载明审定金额为116800元,乙方(原告)申报人落款日期2021年11月1日,合同预算部审核日期2021年11月20日。 2021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合同结算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原告应于2021年11月30日前将结算资料报送给被告设计部。 《结算协议书》载明结算金额为116800元,原告在承包单位处、被告在建设单位处盖章确认。 诉讼中,原告陈述被告未支付过任何设计费。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涉讼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设计费116800元,原告提交了《结算协议书》予以佐证,被告未到庭提出异议或举证已支付设计费,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损失,本院酌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以1168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五自2021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予原告,原告主张超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支付设计费116800元及以1168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五的标准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付清日止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予原告深圳建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深圳建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67.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迳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