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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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执44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建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建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25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设计费116800元及以该款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五的标准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7.5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应迳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
1、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永安××道××号××【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1)佛南不动产权第0××3号】的不动产权,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因该不动产未取得相关证照,故本院暂无法处置。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到庭。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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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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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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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