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渲度建筑效果图设计有限公司与深圳建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分公司、深圳建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2民初23273号 原告:**渲度建筑效果图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市和平区南堤西路501号1909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MAOXUPG35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冠***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建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市和平区民主路181号(1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MA0XYN5U2T。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艋,男。 被告:深圳建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市花路19号港安大厦五层A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1717269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渲度建筑效果图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建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分公司、深圳建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渲度建筑效果图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150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