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722执722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凯乐大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长岭县。
本院在执行长春市凯乐大棚安装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8日依据吉林省长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722民初220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9954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8年4月10日和2019年6月27日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二查询,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进行了传统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宋佳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冯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