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凯乐大棚安装有限公司

长春市凯乐大棚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佰兴农机种植专业合作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82民初4403号
原告:长春市凯乐大棚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万金,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智国,吉林洪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佰兴农机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春秀,系公司经理。
被告:马永胜,男,汉族,1974年12月8日生,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吉林鑫华裕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显武,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兆明,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春市凯乐大棚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佰兴农机种植专业合作社、马永胜、吉林鑫华裕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凯乐大棚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长春市凯乐大棚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0.00元,保全费1,840.00元由长春市凯乐大棚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庆国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