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403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凯乐大棚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辽源国家矿山公园管理服务中心。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凯乐大棚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国家矿山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2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7)吉0403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2017)吉0403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中,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辽源国家矿山公园管理服务中心,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主体为辽源国家矿山湿地公园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因该办公室不是本院判决书中的被告,故应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凯乐大棚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