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081民初567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郴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建设局门面。
法定代表人:周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郴州******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郴州******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郴州******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1元,减半收取390.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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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江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雷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