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3288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新德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80103847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森***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森***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佳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中山六路1号天奕国际广场12幢11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6820489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广东佳业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新德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和2022年9月5日作出民事裁定,对广东新德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401464.4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佳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佳业建设有限公司以生效判决驳回了广东佳业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32884号、(2021)粤2071民初32884号之一民事裁定对广东新德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401464.45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