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15893号
原告:***,男,196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海誉园林花木场,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五沙村四队六围推塘花地第004号和三组四围【2011】花地第006号之4。
主要负责人:***。
第三人:广东佳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秀路1号***花园珑玺四巷13幢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阳律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阳律所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海誉园林花木场、第三人广东佳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