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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山市横栏镇海誉园林花木场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15893号 原告:***,男,196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海誉园林花木场,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五沙村四队六围推塘花地第004号和三组四围【2011】花地第006号之4。 主要负责人:***。 第三人:广东佳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秀路1号***花园珑玺四巷13幢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阳律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阳律所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海誉园林花木场、第三人广东佳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