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3830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火炬开发***土石方工程部,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窈窕村新村街东1巷3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5068149XG。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佳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中山六路1号天奕国际广场12幢11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682048907。
法定代表人:***。
中山市火炬开发***土石方工程部与广东佳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佳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54612.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火炬开发***土石方工程部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火炬开发***土石方工程部以被申请人已经全部履行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3830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佳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54612.5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