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智泰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智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22执95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智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西段路南39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5542428027。
法定代表人:张俊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4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关于河南智泰实业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422民初34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未按判决书指定日期偿还申请人河南智泰实业有限公司1200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5月2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9月27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河南省叶县裁定查封冷库一间(含配套设备),并张贴查封公告。
四、2021年8月26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不动产、公积金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1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2021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赔偿尚有12000.00元未能实现。
本案执行标的为1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12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银 玲
审判员 郑佩佩
审判员 郑艳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边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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