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11执138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智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
市湛河区姚电大道西段路南39号院(市一中西300米),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5542428027。
法定代表人:张俊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奉常阁大药店有限公司,住所地:
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中段一中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410400MA3XCJQ3XU。
法定代表人:闫亚宾,总经理。
河南智泰实业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奉常阁大药店有限
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豫0411
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
书,平顶山市奉常阁大药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日内向河南智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材料费、安装费63028.6
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63028.6元为基数,自
2017年1月15日起计算至材料费、安装费全部清偿之日止,
其中2017年1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利率,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
20日至货款、安装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利率按照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2108元,由河南智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63元,
由平顶山奉常阁大药房有限公司负担1645元。因平顶山市
奉常阁大药店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
南智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
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还款义
务。
二、2021年5月18日、6月30日、9月28日通过执行
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
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5月25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
人的不动产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被执行人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
的财产。
四、2021年10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
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法院的要求申报财产,2021年10月
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
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
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
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
可以委托律师依法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
产情况进行调查。
本案执行标的为64673.6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
0元,64673.6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
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
本院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
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
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
执行人 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
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
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
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李海军
审判员霍彩玲
审判员崔昭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苏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