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21民初931号
原告: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经济开发区北苑路北。
法定代表人:安世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县小白羊美食店,住所地丰县解放路供电公司东侧。
经营者:于发展,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
被告:于发展,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
原告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丰县小白羊美食店、于发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目的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敦学
人民陪审员 赵玉萍
人民陪审员 李修银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秉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