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与丰县君达贸易有限公司、单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21执恢560号
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与丰县君达贸易有限公司、单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1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丰县君达贸易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40000.00元。同时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20年8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7日、2020年11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保险等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对被执行人丰县君达贸易有限公司、单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丰县君达贸易有限公司、单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丰县君达贸易有限公司、单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 杰 审判员 王光永 审判员 张宏伟
书记员 刘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