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283民初8097号
原告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徐平
法官助理 张璇
书 记 员 丁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