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21执异59号
在本院执行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与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丰县供电分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本院暂时中止提取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对案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1129654.12元(电网改造工程款)。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丰县供电分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丰县供电分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李念鑫
审 判 员 刘 超
审 判 员 张 培
法官助理 杨白雪
书 记 员 尹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