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环宇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顶尖科技有限公司与金环宇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3民初12192号
原告:济南顶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环宇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顶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环宇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明确向本院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要求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顶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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