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宁0106民初10184号
原告:宁夏天下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宁夏天下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天下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20000元;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共计4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答辩要点:原告所定货物已经制作完毕,未按时提供给原告。被告制作完毕后与原告联系,但原告已经从其他家重新订购。被告不存在以恶意欺诈的形式收款。原告仅支付3万元且此前原告尚欠被告货款未付清。
**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向被告订购木门、实木柜等货物。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被告支付定金10000元。被告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定金10000元。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向被告支付预付款20000元。被告出具收条确认收到预付款20000元。2019年7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实木套装门及实木柜购买及安装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承揽的阅海××室实木套装门及实木柜购买安装工程提供实木套装门及实木柜子,合同价款81370元,包括2018年12月3日签订39750元,2019年补单签订41620元;所有门安装时间为2019年7月28日,所有柜子及柜门安装时间为2019年8月10日;工程款支付方式2018年12月14日10000元,2019年3月29日20000元,全部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20日内支付尾款,留5000元质保金。合同附件列明了订购产品明细及规格参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合同价款,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实木套装门及实木柜子。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交的《实木套装门及实木柜购买及安装协议》等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能够证实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践行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准则。《实木套装门及实木柜购买及安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在原告履行了按约支付合同价款后,被告应及时按约定供货、安装等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上述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违约,故被告应退还原告预付工程款20000元。被告在收取原告定金10000元后未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已完成原告定作的货物,但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该辩解理由。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宁夏天下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元及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常 云 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汪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等措施予以惩戒;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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