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东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克东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230民初123号
原告:**,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告:克东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东县克东镇保安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与克东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5.00元,减半收取1112.50元,财产保全费1020.00元,由**负担。
审判长赵德新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