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东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克东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五大连池市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2民终16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克东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克东镇保安街三委2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五大连池市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大连池市青山镇四道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树,五大连池市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加厚,男,汉族,1969年1月22日出生,个体,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上诉人克东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克东县人民法院(2018)黑0230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克东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克东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克东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3.22元,减半收取5701.61元,由上诉人克东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刘岩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