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东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克东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230财保14号
申请人:***,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申请人:克东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克东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克东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金员***存款292,838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用自有的途观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牌照号为:黑B×××**。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克东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金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存款292,838元;
二、依法对申请人***提供自有的途观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牌照号为:黑B×××**)予以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1984.19元,由申请人垫付。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