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30民监7号
原审原告:***,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克东县昌盛乡政府文化站职员,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向敏,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系***妻子,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蒲峪新城**。
原审被告:克东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克东镇保安街。
法定代表人:孙喜斌,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张影,女,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克东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黑0230民初31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雁翔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人民陪审员 李鑫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