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东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克东县孙桂秋砖厂、克东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民申15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克东县孙桂秋砖厂,住所地克东县宝泉镇兴华街。
经营者:***,女,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克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克东县孙桂秋砖厂职工,现住克东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克东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东县克东镇春和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克东县孙桂秋砖厂因与被申请人克东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2民终2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18年7月31日,克东县孙桂秋砖厂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克东县孙桂秋砖厂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克东县孙桂秋砖厂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