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宏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霖恩经贸有限公司与淄博宏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民初1522号
原告:淄博霖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工商城北部石化大厦第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7935670XN。
法定代表人:陈美鸥,经理。
被告:淄博宏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宏达路18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609856747。
法定代表人:杨其堂,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58年3月1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罗凯,男,1986年7月31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孙培鑫,男,1989年10月1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毕士滨,男,1970年12月1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罗忠华,男,1963年6月1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付士光,男,1981年8月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山东千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宏达路18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F546K6L。
法定代表人:罗忠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霖恩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宏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罗凯、孙培鑫、毕士滨、罗忠华、付士光、山东千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淄博宏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罗凯、孙培鑫、毕士滨、罗忠华、付士光、山东千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淄博宏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罗凯、孙培鑫、毕士滨、罗忠华、付士光、山东千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于 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杨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