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宏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淄博宏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305行审53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0MB2869025K。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晏婴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王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户宝军,男,1982年2月18日生,汉族,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工作人员,住。
被执行人淄博宏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609856747。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宏达路1867号。
法定代表人杨其堂。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于2020年7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淄博宏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1万吨/年拌合沥青项目正常生产中,现场正在进行装车作业,装车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部分未进入集气罩,通过无组织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作出临环罚字[2019]第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对被执行人现场检查,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1万吨/年拌合沥青项目正常生产中,现场正在进行装车作业,装车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部分未进入集气罩,通过无组织排放,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予以立案查处,同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工作人员黄某进行调查询问,查明了违法事实。2019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向被执行人送达。2019年11月5日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于2019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告知了被执行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被执行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19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就被执行人的行为作出临环罚字[2019]第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并于2019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同时告知被执行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6月3日申请执行人作出《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并于2020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临环罚字[2019]第205号《行政
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临环罚字[2019]第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催告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临环罚字[2019]第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罚款内容。
审 判 长  罗 彬
审 判 员  田晓辉
人民陪审员  王志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崔 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