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宏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宏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博兴县店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5民初709号
原告:淄博宏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宏达路1867号。
法定代表人:毕士滨,总经理。
被告:博兴县店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店子镇潍高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徐福中,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宏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兴县店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宏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博兴县店子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宏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博兴县店子镇人民政府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淄博宏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博兴县店子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保全费2220元,由原告淄博宏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春堂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许笑
书记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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